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610号原告:哈尔滨市某浴品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刘某某。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韩某某。
原告哈尔滨市某浴品厂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哈尔滨市某浴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某浴品厂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某浴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哈尔滨市某浴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