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06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天龙(明水县绝一味麻辣鸭脖店经营者)。
被告:明水县绝一味麻辣鸭脖店。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革新社区明珠花园小区综合楼四幢一楼。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天龙、明水县绝一味麻辣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