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598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新燕,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新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