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997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学义,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妆公司)与被告马学义、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苗苗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马学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富妆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XX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马学义:1.立即停止侵害第1014XXXX号“/”、第1586XXXX号“传奇今生”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2.赔偿富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含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58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富妆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并申请撤回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富妆公司系涉案两商标专用权人,“传奇今生”牌唇膏产品曾荣获多个奖项,涉案两商标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马学义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晓兰美妆店”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侵犯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唇膏,侵犯了富妆公司的商标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马学义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14XXXX号“/”商标、第1586XXXX号“传奇今生”商标分别于2013年3月7日、201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原注册人均为陈某某,均于2019年6月6日转让至富妆公司名下,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含化妆品,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20年3月1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涉案店铺内以58元的价格购买了名为“传奇今生红樱桃唇膏防水Legendage防干裂保湿润健康变色口红正品”的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2020年3月27日,涉案商品寄至公证处。
2020年4月1日,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对快递包裹进行拆包、拍照,并对包装盒上的防伪码进行了查询。
上述过程详见(2020)浙杭之证字第5546号公证书。
富妆公司表示,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并提交了发票。
庭审中,对装有涉案商品的快递包裹进行拆封,内有唇膏一支、赠送的唇膜一盒,唇膏的包装盒、唇膏管体上均印有“/”、“传奇今生”标识。
富妆公司经比对认为,涉案商品上印制的“/”标识与第1014XXXX号商标相同,“传奇今生”标识与第1586XXXX号商标相同。
富妆公司表示,涉案商品与其生产的正品唇膏相较有多处不同,经查询防伪码无该商品信息,故涉案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查明,XX公司系“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涉案店铺信息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马学义,已于2021年1月17日关店;
其提供的涉案商品信息显示,涉案商品于2020年10月26日被商家自行下架;
截至下架日,涉案商品ID项下实际销售数量为5,827件,销售金额为34,115.4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富妆公司系涉案两商标的权利人。
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富妆公司享有的涉案两商标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传奇今生”标识,经比对分别与第1014XXXX号、第1586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构成对富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马学义销售的商品系唇膏,与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系属同类。
马学义未经授权,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其行为已侵犯了富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
鉴于富妆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马学义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两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
关于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费等维权合理费用,公证费、购买费有证据支持且主张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富妆公司虽未提供律师费相关证据,但确有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由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审理过程中,富妆公司申请撤回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
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马学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学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050元,由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0元、马学义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欣元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