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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秀、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9678号
案件名称刘春秀、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春秀;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9678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秀,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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