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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李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李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李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10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25号汇商名苑6-18。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荣,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驼峰乡上林村24-62号。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1年8月24日,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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