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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尊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7675号之一
案件名称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尊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尊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温岭市林氏鞋业有限公司;唐河县上屯镇曹天鹏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7675号之一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82950225。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上屯镇曹天鹏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上屯镇甘河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8MA40WY2T1L。

经营者:曹天鹏,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泉州尊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花厅口村鞋都路929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XCW79M。

法定代表人:林云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晶晶,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林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振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56856326N。

法定代表人:林云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晶晶,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上屯镇曹天鹏食品店、泉州尊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温岭市林氏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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