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154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孝聪,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敬孝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