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0914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和气生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望江路209号中骏蓝湾半岛6幢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MMDY5X。
法定代表人:黄种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和气生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