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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淑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12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淑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淑华;明水县淑华绝味鸡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07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华(明水县淑华绝味鸡叉店经营者)。

被告:明水县淑华绝味鸡叉店。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丽江锦绣家园一楼。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华、明水县淑华绝味鸡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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