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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有限公司、肇东市四站镇宝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12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有限公司、肇东市四站镇宝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有限公司;肇东市四站镇宝视达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24号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有限公司。

地址:宝丰县南部产业集聚区中部视光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四站镇宝视达眼镜店,地址:绥化市肇东市四站镇正阳街。

经营者:崔宝全。

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四站镇宝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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