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735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回河镇真味熟食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陈家居193号由南向北第二间。
经营者:常思宝,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回河镇真味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