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终2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丰诺畅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胡桥。
经营者:朱郁文,女,汉族,1992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丹阳市开发区丰诺畅百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开发区丰诺畅百货商行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开发区丰诺畅百货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