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1440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北极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沟头社区沟滨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PMULXT。
法定代表人:任光祥。
被告:任光祥,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北极狼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光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