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292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老许宠物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山绿集。
经营者:许付祥。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老许宠物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