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616号原告:上海微岚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4幢296室。
法定代表人:孙晚玉,该中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建东,男,汉族,1995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微岚企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曹建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微岚企业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微岚企业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微岚企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微岚企业管理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