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72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益林镇众源发生活超市,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振兴中路。
经营者:泮逸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飞,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益林镇众源发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