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80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镇,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杰莲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王杰飞。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杰莲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