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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38号
案件名称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黎村第三工业区G1号。

法定代表人:麦董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81号613B。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开平市汇联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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