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150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琳,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奥特莱特商城食全食美小吃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65号地下一层15号店铺。
经营者:汪秀丽,女,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大连奥特莱特商城食全食美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因与被告大连奥特莱特商城食全食美小吃店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