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5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侍庄街道淑荣商店,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侍庄街道236省道116号。
经营者:陈淑荣。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侍庄街道淑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2021年8月24日,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