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3935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宁,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圣华,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圣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