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95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峰,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盐城高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三、四组中远世纪城世纪公寓10幢商铺09室(B)。
法定代表人:高云。
被告二:高云,男,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宁,江苏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高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