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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兴义市王正美副食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1民初1272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兴义市王正美副食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兴义市王正美副食品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27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画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义市王正美副食品经营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瑞丰路**。

经营者:王正美。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义市王正美副食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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