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63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山区美惠多便利店人民中路店,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南侧大成湖滨公寓**楼**。
经营者:姜家兴。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山区美惠多便利店人民中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