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89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624580927549M。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卓,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汨罗市拾年庭院餐厅,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楚天路(御文台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QP6PD6T。
经营者:狄雨金。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汨罗市拾年庭院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以与被告汨罗市拾年庭院餐厅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