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877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淦林,男,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淦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日收到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