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62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鹏程五化交批发部,住所地淮安市黄码老街鑫鑫超市对面。
经营者:陈少兵,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淮阴区徐敏飞灯具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苏北市场威尼斯1幢120门市。
经营者:徐敏飞,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鹏程五化交批发部、淮阴区徐敏飞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2021年9月1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9月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