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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翠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350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翠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胡翠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350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翠琼,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翠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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