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56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旭玲,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大鹏饭店,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老城镇台庙社区。
经营者:孙培钧。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大鹏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