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167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联航路1650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敏彦,辽宁开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国福麻辣烫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丘地号41-350-235)。
经营者:都伟。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国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
本院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