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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木兰图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331号
案件名称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木兰图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木兰图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331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木兰图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出版物交易市场303号(临江村28号)。

法定代表人:封莫兰。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木兰图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同年8月31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2万元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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