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97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对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光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959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沪0104民初29597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告黄光权“户籍地广西灌阳县”补正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审 判 员 邓 瑛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