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17372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811032481。
被告:深圳喜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社区解放路1000(东门中路2013号)九龙城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5HBK86。
法定代表人:王宽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夏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638882.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佩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