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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和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779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和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上海和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79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和。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日收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材料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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