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385号原告: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福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喜玲百货销售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马喜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娇,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喜玲百货销售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2021年8月27日,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