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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河南恒雅图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501号
案件名称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河南恒雅图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河南恒雅图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501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殷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雅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智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雅图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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