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82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赵盈盈,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盈盈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赵盈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