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56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荣栋,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荣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