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初203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环峰润华自选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含城华阳西路(县保险公司对面)。
经营者:王训华。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环峰润华自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