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786号原告:张叶青,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集县梦之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悦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张叶青与被告怀集县梦之艳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张叶青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叶青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叶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