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7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如意批发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409号。
经营者:黄正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如意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如意批发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如意批发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