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18号原告:郑海斌,男,1991年9月22日生,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怀坤,男,1994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郑海斌与被告卢怀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海斌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