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51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双槐镇姊妹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兴渭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CUBJ67。
经营者:刘华翠,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双槐镇姊妹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