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364号原告:卢伊莎,女,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洋中兰娟博贸易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投资人:冯巧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卢伊莎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洋中兰娟博贸易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于2021年9月9日收到原告卢伊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卢伊莎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伊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伊莎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