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349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聚金物资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经营者:路丽丽。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聚金物资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