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25号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淘益贝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细莹。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婴乐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上埭外洋工业区泰安路西侧第4巷5号。
经营者:黄镇伟。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恒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挺。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儿童小镇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惠深。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童阳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海后村金成路尾塭工业区。
经营者:黄明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余育波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淘益贝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婴乐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恒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儿童小镇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童阳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