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2521号原告:重庆朝天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号2栋15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395150463。
法定代表人:范文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长美,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系重庆朝天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婷婷,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系重庆朝天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泓洋,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重庆朝天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泓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朝天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泓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朝天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朝天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泓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3元,由原告重庆朝天骏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