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247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宇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中区吴国香副食零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1号负一层、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KHJQ2D。
经营者:吴国香。
本院在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吴国香副食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