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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晶晶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701号
案件名称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晶晶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晶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01号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二路2号整套(部位:办公楼二、三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樊文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要晶晶,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要晶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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